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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398    更新时间:200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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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监字[1997]147号

各港务(航)监督:
    为履行经1995年修正案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贯彻执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1996年第13号部长令),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高速船船员培训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了实施“高速船船员培训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大连、上海、宁波、广州、海南港务监督,黑龙江、长江区港务监督局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的港务监督(局)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保证其他各项船员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专门负责管理此项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素质;
      2、配备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有关技术资料和出版物;
      3、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高速船船员管理系统,配备我局指定的专用软件和打印终端。
    三、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四、凡完成不少于1 8个学时的熟悉国际、国内高速船船员管理有关公约、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1997年12月31日前申请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1992年5月31日至1997年5月31日期间,持有不低于“高速船船员培训办法”中所要求的等级和职务的相应适任证书,安全记录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并在高速船上任职资历不少于24个月者;
      2、1997年5月31日前,业经我局认可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的船员,持有不低于“高速船船员培训办法”中所要求的等级和职务的相应适任证书,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
      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现职高速船船员,按照“高速船船员培训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熟悉国际、国内高速舶船员管理有关公约、法规的培训”由业经我局授权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的港务监督(局)实施。
    六、在配有雷达的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雷达观和模拟器专业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  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
   (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
    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
    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  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  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  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船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  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完成B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十条  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在海船上的可持同等级或以上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较低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

第三章    申请培训
   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高级船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船长、驾驶员的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三)持有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且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簿和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和影印件一份;
   (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纸。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理论考试满分100分,合格为60分;实操考试分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十四条  理论考试试题类型分单项选择题和简答题或简单计算题,其中单项选择题不少于30题,分数占60%;简答题分数占40%。实操考试分为口试和实船操作。
   第十五条  凡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具有不少于一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给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根据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第五章    证书再有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自签发或审验日期起每隔三年须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在三年期满前的六个月内进行。审验合格者给予证书再有效,并在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  证书再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的要求;
   (二)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高速船实际任职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  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在高速船上任职。
   第十九条  对由于不以满足第十七条(一)、(二)款要求而未通过审验者,在一年内如能满足第十七条(一)、(二)款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再审验。否则需重新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  审验工作由主管机关授权发证的港务监督进行。

第六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满足本办法附录1所列  有关师资、设备、设施的最低标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训练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内部要有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对培训的全过程   实施充分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师资力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上高速船上任职,可于被吊销证书之日起两年后再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客船上任船长、驾驶员者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二十八条  “摩托艇机驾人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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